首页 > 在校学习 > 规章制度 > 汉语进修生管理规定

华东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汉语进修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东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汉语进修生(以下简称汉语生)的教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4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汉语进修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华东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进修汉语课程的国际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必须由本人持护照、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或JW201表),按规定的日期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自费汉语生须在报到时缴清学费、住宿费(校内住宿)与保险费等学习相关费用,逾期未缴纳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已支付下一学期学费的汉语生(老生),应按通知的注册日期返校办理开学注册手续,逾期一周不办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取消所持签证。

第三章  分班与换班

第六条  开学报到时,汉语新生须参加由汉语教学中心组织的汉语水平测试,根据测试成绩编入相应班级。老生按上一学期期末考核成绩和班主任建议编入相应班级。

第七条  开学第一周为试听周,学生入班学习后,如发现自己的汉语水平不适合在该班学习,应在开学第一周的星期五前向班主任提交换班书面申请,由班主任、教学主管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换班。汉语生第一周应保持书籍干净,便于调换书籍,否则将不予以调换。

第八条 开学第二周起,原则上不予换班。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换班只有一次机会,换班后原则上不允许再次调班。同一层级内不予换班。

第四章  考勤

第十条  汉语生应认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学习。

第十一条  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1. 因病请假一天者,须向班主任请假并递交请假申请单;请假两天及以上者,须向班主任提交医院病假证明和请假申请单,不能提交证明者按旷课处理。

2. 因疾病经医院诊断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可向汉语教学中心申请休学。因病休学后,复学者须有正规的医院痊愈证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应补足差额部分的学费。休学期满仍未恢复健康者,作退学处理。

3. 因事请假三天之内,须事先向班主任递交请假申请单,由班主任审批签字;请假三天及以上,须事先向班主任递交请假申请单, 并依次由班主任、招生办公室(104)和学院办公室(109)审批签字。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者,允许先向班主任口头请假并获得同意,事后按上述程序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4. 汉语生在批准期限内返校后要及时向班主任销假,逾期未返校或返校后未及时销假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凡未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者,作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上课迟到或早退20分钟以上者,视该节课为旷课。

第十四条  每学期第6和第10周学院将发布考勤警告,缺课超过1/3者将被勒令退学,同时学院将注销其签注。

第十五条  汉语生享有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各派遣国的节假日,学校一般不放假。如需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单门课程缺课超过总课时1/3者,将被取消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的资格。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总课时1/3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累计达总课时1/3者,取消期末考试资格,不予发放结业证书。

第五章  旷课预警制度

第十九条  学生未经请假外出或未按时返校者须及时发现和报告,具体程序如下:

1. 未经批准无故旷课一天者,班主任须当天联系学生本人,了解缺勤原因,督促其按时上课。

2. 无故旷课2天及以上者,班主任联系学生本人,如无法与之联系,须报招生与教务办公室,会同学院办公室处理。

3. 未经批准无故旷课7天及以上者,若无法与学生本人取得联系,且无法获知该生确切信息,学院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视情况向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馆通报。

4.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15天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院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并取消其所持签证。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

第二十条  汉语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汉语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原则上选修人数达到10人,方可开课。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平时考核包括课堂表现、作业、测验、期中考试、出勤率等。

第二十三条  各门课程总成绩计算方式可根据课程要求调整。汉语综合课总成绩一般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出勤率占10%,课堂表现及作业占10%,期中考试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60%。汉语口语、听力、阅读、写作课程总成绩一般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出勤率占10%,课堂表现及作业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60%。

第二十四条  汉语综合课和其他任一门课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下学期不能升入上一层级汉语班学习,可选择重修该层级的汉语课程。同一层级不得反复重修两次以上。

第二十五条  凡擅自缺考、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考试作弊或协助作弊及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延长学习期限

第二十六条  汉语生如需下学期继续学习汉语,应向班主任提交延长学习申请,由班主任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学习成绩等在校表现审批延长申请,获得批准的汉语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招生与教务办公室办理延长手续。

第二十七条  汉语生学习延长申请一般在6月和12月办理。延长学习需按规定缴纳下学期相关学习费用。

第八章 结业证书与成绩单

第二十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汉语生可向学院申请结业证书:

1. 出勤率至少达到总课时的2/3;

2. 平时必须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并参加平时测验、期中、期末所有科目的考试;

3. 汉语综合课的学期总成绩及格,其他各门课程的学期总成绩全部及格或只有一门不及格;

4. 所有应办手续必须在课程结束前办结;

5. 无重大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结业证书申请:汉语生可在学期结束前向汉语教学中心提出申请。学院以学期为单位,为学生办理一次结业证书。下学期继续学习的学生,可在最后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汉语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可申请证书。超过两年则不接受证书申请。结业证书只发放一份,遗失不补。

第三十条  以下情况的汉语生不能获得结业证书,只能获得该学期的学习证明:

1. 某一学期汉语综合课的学期总成绩不及格,或其他各门课程的学期总成绩两门或两门以上不及格;

2. 个人原因要求提前结束学习者。

申请学习证明者,总出勤率需达到50%以上,并提前到学院办公室登记后领取。

第三十一条  汉语生每学期各科成绩均录入国际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学生可以在学期末获得该学期成绩单一份。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 触犯我国法律或法规、违法违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2. 严重干扰和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学校公共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

3.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者;

4. 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 经复查体检不合格者;

6.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  申请退学的汉语生必须提前向班主任提出退学申请,凡退学、勒令退学或自动退学的汉语生,必须在处理决定下达后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将上报主管部门和出入境管理局缩短或取消其签证。

第三十四条  凡退学者,学校不退学费,不出具该生的学习证明及成绩证明。

第十章 离校

第三十五条  汉语生提前结束学习、异动离校者,到汉语教学中心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三十六条  汉语生正常结束学习者,应于结业前一周凭《离校手续单》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领取相关结业证明。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为鼓励汉语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学院设立全勤奖、学习优秀奖、学习专业奖和特殊贡献奖四个奖项。其中,学习优秀奖和学习专业奖,依照《华东理工大学国际汉语学生奖学金实施条例》评定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评奖一次,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全勤奖和特殊贡献奖在每学期结束后公示、发放,学习优秀奖和学习专业奖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公示、发放。

第三十九条  参评基本条件、评定标准和奖励金额:

1. 参评基本条件

(1)能够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缴纳各项费用;

(2)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表现良好;

(3)举止文明、尊重老师、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奉献;

(4)积极参加各类文化体验、社会实践、文体表演、汉语比赛等活动。

2.评定标准

(1)全勤奖:各科按时出勤,无旷课、事假、病假、违纪记录,课堂出勤率达100%,将获得学院颁发的“全勤奖”;

(2)特殊贡献奖:在校内外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比赛中,表现出色、成绩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将获得“特殊贡献奖”。

3. 奖励金额

(1)全勤奖:奖金 500 元;

(2)特殊贡献奖:奖金 200-2000元(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汉语生,取消各类奖学金评审资格:

(1)受过司法机关或学校行政处分的学生;

(2)不遵守校纪校规,如旷课、旷考、考试作弊等现象的学生。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学院将视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严重违反制度的学生,学院将责令其退学。触犯法律法规的学生,学院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华东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版权所有 © 华东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College of Internation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