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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国际汉语学生奖学金

华东理工大学国际汉语学生奖学金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读国际汉语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学好中文、了解中国文化,并继续留校攻读本科、硕士或博士学位,学院决定设立国际汉语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并制定该实施条例。

第二条  每学期评奖一次。评定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标准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  获奖人资格与名额

第三条  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华东理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汉语教学中心学习汉语的国际学生。

第四条  以下三类国际学生不在此评奖范围内:注册为旁听汉语课程的国际学历生、获得任何形式的中国政府、企业或高校奖学金的国际学生、免学费的校际交流国际学生。

第五条  获奖名额不限。按照获奖标准,严格审查和评定,宁缺毋滥。

 

第三章  奖学金类别与金额

第六条  奖学金设立“学习优秀奖”和“学习专业奖”二类。其奖励金额标准如下:

1、学习优秀奖:1000元。

2、学习专业奖:2000元。

 

第四章  获奖条件

第七条  “学习优秀奖”获奖条件:

1、下学期继续在我校学习汉语;

2、本学期所有汉语课程出勤率不低于90%,各门课程的综合成绩90分及以上;

3、遵守中国法律、校纪校规,对老师和学生友好礼貌,积极参加学校的各类学生活动。

第八条  “学习专业奖”获奖条件:

1、下学期申请并被录取为我校本科生或研究生;

2、本学期所有汉语课程出勤率不低于90%;

3、各门课程的综合成绩80分及以上;或者通过HSK考试(学习理工类专业必须达到HSK四级,学习文科类专业必须达到HSK五级);

4、遵守中国法律、校纪校规,对老师和学生友好礼貌,积极参加学校的各类学生活动。

第九条  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院领导、汉语教学中心主任、招生与教务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汉语教师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每学期期终考试结束后,评审小组根据汇总的国际汉语学生出勤率和考试成绩,参照获奖标准,初步确定各类奖项的获奖名单。在第二个学期开学初,根据学生实际报到情况,确定奖学金的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二条  评审小组把最终获奖名单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学院对通过审批的获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通知获奖者本人并发放奖学金和获奖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相关解释。 

 

 

国际教育学院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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